由于目前建筑機械租賃市場不完整,各方面法規不齊全,導致雙方爭議日益增加,成都塔吊出租中存在的主要問題如(ru)下:
1.租賃前雙方(fang)調研深度(du)不夠,從而造成(cheng)決策(ce)失(shi)誤。
如事前認為租(zu)賃設備(bei)比較合算,而實際(ji)施工中由于(yu)某些原因致(zhi)使(shi)租(zu)賃時間延長或工作量(liang)增加,導致(zhi)租(zu)賃費(fei)用大增;
由于對施工(gong)機械性能(neng)不了解,從而使(shi)租(zu)賃設備形(xing)成大馬拉(la)小車而增加了費用。
2.目(mu)前尚(shang)無設備租(zu)賃(lin)標準化格式合(he)同(tong)文本,造成租(zu)賃(lin)合(he)同(tong)不嚴密,履(lv)行中發生(sheng)糾紛。
雙(shuang)方在簽訂合同(tong)時,由(you)于(yu)對大型機械使用風險意識(shi)不(bu)強,合同(tong)缺乏準確性、嚴密性,對設備返還狀況和(he)完整(zheng)性沒有嚴格(ge)的界定。
3. 設(she)(she)備操作人員隨機而來(lai),但機械(xie)日常(chang)維修(xiu)由誰(shui)負(fu)責在(zai)合同(tong)中未(wei)說清(qing)楚(chu),造(zao)成(cheng)設(she)(she)備在(zai)現場(chang)管理不善,使設(she)(she)備租、管、用脫節。
租賃設備(bei)進入(ru)施(shi)工現(xian)場后,承租方對設備(bei)的(de)使(shi)(shi)用管理不善,施(shi)工方案不完善和未制定租賃設備(bei)現(xian)場管理辦法,致使(shi)(shi)設備(bei)閑置,降低(di)使(shi)(shi)用效(xiao)率(lv)。
所以在進行成都塔吊租賃時,不(bu)僅要選擇好(hao)租(zu)賃(lin)公(gong)司(si),還不(bu)可對合同馬虎。否(fou)則后(hou)期出現問題將是一個很大的麻煩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