由于目前建筑機械租賃市場不完整,各方面法規不齊全,導致雙方爭議日益增加,成都塔吊出租中存(cun)在的主要(yao)問題(ti)如下(xia):
1.租賃前雙(shuang)方(fang)調研深(shen)度不夠,從而(er)造成決(jue)策失誤。
如(ru)事前認為租(zu)(zu)(zu)賃(lin)設備比較合算,而實際(ji)施工(gong)中(zhong)由(you)于某些原因致(zhi)使租(zu)(zu)(zu)賃(lin)時間延長或工(gong)作量增加,導致(zhi)租(zu)(zu)(zu)賃(lin)費(fei)用大增;
由于對施(shi)工機械性能不了解(jie),從而使(shi)租賃設備(bei)形(xing)成大馬(ma)拉小車而增(zeng)加(jia)了費(fei)用。
2.目前尚(shang)無設(she)備租賃標準化格(ge)式合同(tong)文本,造成租賃合同(tong)不嚴密,履行中(zhong)發生糾(jiu)紛(fen)。
雙方在簽訂合同時,由于對大型(xing)機械使用風(feng)險意識不強,合同缺乏準確(que)性、嚴密(mi)性,對設備返還(huan)狀況和完整性沒有(you)嚴格的(de)界定。
3. 設備操作人員隨機(ji)(ji)而(er)來,但機(ji)(ji)械日常(chang)維(wei)修(xiu)由誰(shui)負責在(zai)合同中未說(shuo)清楚,造成設備在(zai)現場管理不善,使設備租、管、用脫節。
租賃設(she)(she)備(bei)進入施工現(xian)(xian)場(chang)(chang)后,承租方(fang)對設(she)(she)備(bei)的(de)使用管理(li)不(bu)(bu)善,施工方(fang)案不(bu)(bu)完善和未制定租賃設(she)(she)備(bei)現(xian)(xian)場(chang)(chang)管理(li)辦(ban)法(fa),致使設(she)(she)備(bei)閑置,降(jiang)低使用效率。
所以在進行成都塔吊租賃時,不僅(jin)要選(xuan)擇好租賃(lin)公司(si),還不可對合同馬虎。否(fou)則(ze)后期出現(xian)問題將是一(yi)個很(hen)大的麻煩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