由于目前建筑機械租賃市場不完整,各方面法規不齊全,導致雙方爭議日益增加,成都塔吊出租中存在的主要問題如(ru)下:
1.租(zu)賃前(qian)雙(shuang)方(fang)調(diao)研深(shen)度不夠,從而造(zao)成決策失(shi)誤。
如事前認為租(zu)賃設備比(bi)較合算,而實際施工中由于某(mou)些(xie)原因致(zhi)使租(zu)賃時(shi)間延長或工作量增加,導(dao)致(zhi)租(zu)賃費(fei)用大(da)增;
由(you)于(yu)對施(shi)工機械(xie)性能不了解(jie),從而(er)使租賃設備(bei)形(xing)成大馬(ma)拉(la)小(xiao)車而(er)增加(jia)了費(fei)用。
2.目前(qian)尚無(wu)設(she)備租賃標(biao)準化格式合(he)同文本(ben),造成租賃合(he)同不嚴密,履行中發生糾紛。
雙(shuang)方在簽訂(ding)合同時(shi),由于對(dui)大型機械使用風險意識不強(qiang),合同缺乏準(zhun)確(que)性、嚴密性,對(dui)設備返(fan)還狀況和完整(zheng)性沒有嚴格的(de)界(jie)定。
3. 設備(bei)(bei)操(cao)作人員隨機而來,但機械日常維修由誰(shui)負(fu)責在(zai)合同(tong)中未說清(qing)楚(chu),造成設備(bei)(bei)在(zai)現(xian)場管理不善(shan),使設備(bei)(bei)租、管、用脫節。
租賃(lin)設備(bei)進(jin)入(ru)施工現場后,承租方對設備(bei)的使(shi)用(yong)管(guan)理不善(shan),施工方案(an)不完善(shan)和(he)未(wei)制定(ding)租賃(lin)設備(bei)現場管(guan)理辦(ban)法,致使(shi)設備(bei)閑置,降低使(shi)用(yong)效(xiao)率。
所以在進行成都塔吊租賃時(shi),不僅(jin)要選擇(ze)好租賃公司,還不可對合(he)同馬(ma)虎。否(fou)則后期出(chu)現問題將(jiang)是一個很大的麻煩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