由于目前建筑機械租賃市場不完整,各方面法規不齊全,導致雙方爭議日益增加,成都塔吊出租中存在的主要(yao)問題如下:
1.租賃前(qian)雙方調研深度不(bu)夠,從而造成決策(ce)失誤(wu)。
如事前認為租賃(lin)設備比較(jiao)合算,而實際(ji)施工中由于某些原因致(zhi)使租賃(lin)時間延(yan)長或工作量(liang)增加,導致(zhi)租賃(lin)費用大(da)增;
由(you)于對(dui)施工機械(xie)性能不了(le)解,從(cong)而(er)使租賃設(she)備(bei)形成大馬(ma)拉小車而(er)增(zeng)加(jia)了(le)費用(yong)。
2.目前尚無設備租賃標準化格式合同文本(ben),造(zao)成租賃合同不嚴密,履行(xing)中發(fa)生糾紛。
雙方在簽訂合(he)同(tong)時,由于(yu)對(dui)大型機械使用風險意(yi)識不強,合(he)同(tong)缺(que)乏準(zhun)確性(xing)、嚴(yan)密(mi)性(xing),對(dui)設備返還狀況和完整性(xing)沒(mei)有(you)嚴(yan)格的(de)界定(ding)。
3. 設(she)備(bei)操作人員隨機而來,但(dan)機械日常維修由誰負責(ze)在合(he)同中未說清(qing)楚,造(zao)成設(she)備(bei)在現場管理不(bu)善,使(shi)設(she)備(bei)租、管、用脫節。
租賃(lin)設備(bei)進入施工現(xian)場(chang)后(hou),承租方對設備(bei)的使(shi)用(yong)管理(li)不(bu)善(shan),施工方案不(bu)完善(shan)和未(wei)制(zhi)定(ding)租賃(lin)設備(bei)現(xian)場(chang)管理(li)辦(ban)法,致(zhi)使(shi)設備(bei)閑置,降低使(shi)用(yong)效率。
所以在進行成都塔吊租賃時,不僅要(yao)選擇(ze)好(hao)租賃公司(si),還不可對合同馬虎。否則后期(qi)出現問題將是一個很大的(de)麻煩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