由于目前建筑機械租賃市場不完整,各方面法規不齊全,導致雙方爭議日益增加,成都塔吊出租中存在的主要問題如下:
1.租(zu)賃(lin)前雙方調研深度不夠,從(cong)而造成決策失誤。
如事前認為租(zu)賃(lin)設備比較合算,而實際施工中(zhong)由于某(mou)些(xie)原因致使租(zu)賃(lin)時(shi)間延長(chang)或(huo)工作量(liang)增(zeng)(zeng)加,導(dao)致租(zu)賃(lin)費用(yong)大增(zeng)(zeng);
由于對施工機械(xie)性能不了(le)解(jie),從而(er)使租(zu)賃設備形成大馬拉小車而(er)增加了(le)費用(yong)。
2.目前尚無設備租賃標(biao)準化格(ge)式合(he)同文本,造(zao)成(cheng)租賃合(he)同不嚴密,履行中發生糾(jiu)紛。
雙方在簽(qian)訂合(he)同(tong)時,由于對大型機(ji)械(xie)使用風(feng)險意識不強(qiang),合(he)同(tong)缺(que)乏準確(que)性(xing)、嚴(yan)密性(xing),對設備返(fan)還狀況和(he)完整性(xing)沒有(you)嚴(yan)格的界定(ding)。
3. 設(she)(she)備操(cao)作人員隨機而來,但(dan)機械日常(chang)維修由誰負責在合同中未(wei)說(shuo)清(qing)楚,造成(cheng)設(she)(she)備在現場(chang)管(guan)(guan)理不善,使設(she)(she)備租、管(guan)(guan)、用脫(tuo)節。
租賃設(she)備(bei)(bei)進(jin)入施(shi)工現場(chang)后(hou),承(cheng)租方(fang)對(dui)設(she)備(bei)(bei)的使用(yong)管(guan)理不善(shan),施(shi)工方(fang)案(an)不完善(shan)和未制定租賃設(she)備(bei)(bei)現場(chang)管(guan)理辦法,致使設(she)備(bei)(bei)閑置,降低使用(yong)效率。
所以在進行成都塔吊租賃時,不僅要(yao)選擇好租賃公司(si),還不可對合同馬虎(hu)。否則后(hou)期(qi)出現問題(ti)將是一個很(hen)大的麻煩。